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、市政设施、交通运输、自然资源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,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。
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道路路网、管位、养护基地等布局和交通组织、路网改善计划以及城市道路主要技术参数。
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,建立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库,并按照项目成熟度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,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、年度建设计划。
第八条 公路转为城市道路或者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,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建设标准进行改建,明确改建工程实施主体,可以将改建工程纳入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。
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城市道路时,应当同步建设多类型地下管廊。
发展改革、经济和信息化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、电信、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,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将市政、供电、通信、广播电视等各类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管线集中纳入多类型地下管廊。
第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市照明、道路交通、通信、路名路牌、监控监测等设施合并设置,综合利用设施配套线缆和机箱,推动实现多杆合一、多缆合一、多箱合一。
依附于城市道路工程设置交通安全、管线、杆线等设施的,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设计、同步建设,并明确设施的维护、拆除、迁移、改建等责任。
依附于既有城市道路设置交通安全、管线、杆线等设施的,应当依法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。